第六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消费券用户规则(2022年)
第一条 为提升大众文化素养,引导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开展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以下简称消费季)活动。为便于消费者申领、使用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省级消费券),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文化和旅游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本活动由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条 消费季活动期间消费者可在消费季合作平台上申领省级消费券并在该平台上使用和查询已成功申领和使用的省级消费券。通过消费季合作平台全过程管理模式,确保消费补贴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参与活动的消费者须为消费季合作平台实名注册用户并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省级消费券。
第五条 消费者在合作平台领取的省级消费券只可用于购买该平台的指定产品且不可与其他市级文旅消费券相互叠加使用。
第六条 省级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类,设10元、20元、50元、70元、150元、200元等不同面额,消费季期间每位消费者领用省级消费券额度上限为500元。通用券可用于购买山东省内的文艺演出、景区门票、旅游线路、星级酒店、星级民宿、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文化体验等产品和服务;定向券可用于购买定向活动上销售的产品。省级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
第七条 省级消费券为在消费季合作平台领取的电子代金券。为使更多消费者可成功领用消费券,消费者领取后须在72小时内使用(具体有效期根据券面实际标注为准),有效期内消费者可正常使用,逾期的省级消费券不占消费者个人省级消费券领用总额度。
第八条 产品销售抵扣省级消费券时,不超过单笔消费成交额的规定比例。景区门票、旅游线路、星级酒店、星级民宿、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文化体验等产品和服务使用省级消费券的面额不超过产品售价的20%;文艺演出类产品使用省级消费券的面额不超过产品售价的50%。
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一张省级消费券,购买单件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不可拆分为两笔及两笔以上消费。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杜绝刷单行为,消费者在同一家文化、演艺、旅游企业使用省级消费券消费次数不得超过五次。
第九条 消费者无论在线上平台消费还是在线下实体店消费,在平台领取省级消费券后,均需通过线上平台完成下单并支付。
第十条 省级消费券一经使用,系统即将该券标记为“已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 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其消费过程中使用的省级消费券自动作废,作废的省级消费券不占消费者个人省级消费券领用总额度。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省级消费券扣减部分。
第十二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省级消费券无法使用时,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帮助。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监督合作单位的服务质量,并对不良服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服务电话:0531-51791735。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使用省级消费券过程中出现问题均可拨打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0531-51791735)或消费季合作平台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所有。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正式颁布起施行。
第六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合作单位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大众文化素养,引导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开展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以下简称消费季)活动。通过政府发放消费券的方式,补贴消费者,拉动文旅消费。为便于与各单位做好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省级消费券)的发放、使用、核销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的文化和旅游消费是指消费者购买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的直接货币消费。本活动由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以下简称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条 省级消费券补贴范围涵盖山东省内景区门票、旅游线路、星级酒店、星级民宿、文艺演出、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和文化体验等领域。
第四条 合作单位包括消费季合作平台和合作商户。合作平台是指经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公开招标确定的,提供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全流程线上服务的电商平台。合作商户是指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在合作平台开设店铺的山东省内文旅行业各类市场主体。
第五条 省级消费券分为通用券和定向券两类,设10元、20元、50元、70元、150元、200元等不同面额。通用券可用于购买山东省内的文艺演出、景区门票、旅游线路、星级酒店、星级民宿、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文化体验等产品和服务;定向券可用于购买定向活动上销售的产品。参与消费季的商户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有效的省级消费券。
第六条 消费季期间每个实名注册消费者使用消费券总额不超过500元。消费者领取消费券后,须在72小时内使用(具体有效期根据券面实际标注为准)。省级消费券不可与其他市级文旅惠民消费券相互叠加使用。
第七条 产品销售抵扣省级消费券时,不超过单笔消费成交额的规定比例。景区门票、旅游线路、星级酒店、星级民宿、图书报刊、影视音像、数字文化、文创衍生、文化娱乐、传统工艺、艺术培训、文化用品、文化体验等产品和服务使用省级消费券的面额不超过产品售价的20%;文艺演出类产品使用省级消费券的面额不超过产品售价的50%。
单笔消费只可以使用一张省级消费券,购买单件文化、演艺、旅游产品及服务消费不可拆分为两笔及两笔以上消费。消费者在同一家文化、演艺、旅游企业使用省级消费券消费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省级消费券补贴资金由用券单位根据《第六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消费券结算规则》提报相关结算材料后,经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审核后拨付。
第二章 合作平台要求
第八条 合作平台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内部监控、风险评估预警、商户审核、网络安全、信息发布等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消费数据安全。
第九条 合作平台须引入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提升消费券发放使用、文旅产品销售、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文化和旅游消费全链条、全环节的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合作平台须为参与消费季的单位提供OAO店网一体化经营模式,消费者在平台领取省级消费券后,无论在线下消费还是线上平台消费,均需通过线上平台完成下单并支付。
第十一条 消费者若发生合理退货行为,平台应协调商户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已使用省级消费券自动作废,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省级消费券抵扣部分)。不得以作废的省级消费券申请财政补贴或采取其他手段套取财政资金,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消费季合作平台应对商户和用户信息进行保密管理,造成消费者信息泄露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平台须创新消费季推广方式,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作用,多渠道、多模式对消费季活动进行全程宣传推广,多方引导企业、消费者积极参与,着力营造良好消费氛围。
第三章 合作商户要求
第十四条 合作商户须选取优质文化、演艺、旅游类产品参加消费季活动并统一宣传推广。产品须在省级消费券补贴范围内,如实填写相关产品和服务的各项消费信息,产品标价不得高于平时销售价格。所有参与消费季的商户和可使用省级消费券的产品及服务均须经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方能使用省级消费券。禁止储值卡和预售类产品使用省级消费券。
第十五条 消费季活动期间,单个商户单日消费券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活动期间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超过限额时,消费券将无法继续在该店使用。
第十六条 消费季活动期间针对旅游、演艺、数字文化等领域的特定代理商户,其总额度将根据企业入驻数量/规格以及代理产品内容等,经组委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根据情况予以酌情调整。
第十七条 合作商户须在线上店铺线下门店显著位置展示省级消费券使用规则及流程,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季活动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参与消费季活动的商户应按照组委会办公室要求策划实施市场化营销活动,积极发放企业电子优惠券和纸质优惠券,充分利用互联网渠道把产品销售到全省、全国。
第十九条 参与消费季活动的商户提供的文化、演艺、旅游类产品和服务以及相关附属产品须符合相关生产标准、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纠纷,由相关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参与消费季活动的商户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终端核销工具使用方法、省级消费券使用和结算规则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业务咨询服务。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省级消费券无法使用时,合作单位应及时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反映,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应帮助。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正式颁布起施行。
第六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消费券结算规则(2022年)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实施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以下简称消费季)项目。为便于合作单位完成省级消费券的结算兑现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级消费券的结算对象为签订《第六届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合作协议》、积极组织消费营销活动、无违规销售行为、消费数据准确的合作商户。
第三条 省级消费券结算,原则上以四周为一结算周期,即在首批省级消费券发放后,每四个自然周进行一次结算。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结算延期,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说明且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参与消费季的合作商户须于每周周二之前,指定工作人员将上周消费券使用交易记录情况填入《周核销结算表》(可由合作平台后台导出),核对无误后,打印并加盖公章报送至财务审计组。
第五条 财务审计组自收到合作商户报送的《周核销结算表》后,5个工作日内与合作平台、第三方支付清分机构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比对审核,稽核通过后,按结算周期形成资金拨付请示报告,报经组委会办公室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直接向合作商户支付消费券补贴资金。
第六条 消费季各合作单位有义务配合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和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对、调取、查询省级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情况,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和第三方审计机构报送省级消费券使用核销数据。
第七条 合作平台须向组委会办公室财务审计组开放省级消费券使用信息查询权限,提供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的实时查询。
注册信息:包含注册id、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
领券信息:包含注册id、领取时间、消费券批次、券码信息等;
用券信息:包含注册id、销售订单详情、支付订单号、消费券码等;
支付信息:包含支付订单号、支付渠道、支付方式、支付金额以及准确的支付账户信息等。
合作平台须于每周周二之前,指定工作人员将包含以上信息的后台数据导出,打印并加盖公章报送至财务审计组(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一路12号消费季财务审计组)。支付信息需由第三方支付清分机构盖章。
第八条 参与消费季活动的商户须熟悉消费季各项规则并签订合作协议。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消费季合作商户须随时接受组委会办公室的监督和审核,必要时将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现场审核,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立即终止合作并永久不得批准参加消费季活动,所有补贴资金不予拨付,并保留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消费季合作商户因对省级消费券使用规则、结算规则不熟悉而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十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山东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所有。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正式颁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