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为持续改善张店区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要求,划定张店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一、禁止使用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张店区建成区是指昌国路以北,鲁泰大道以南,原山大道以东,东四路以西合围张店区所辖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或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三、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告执行之日起,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区域内,全面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