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关于在全市开展电动(燃油)二(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电动(燃油)二(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持续提升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电动(燃油)二(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新乡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含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自2022年5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标识牌的电动二(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燃油二(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
5月1日后上述车辆仍违法上道路行动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请广大市民自觉于2022年5月1日前到各社区(村)设置的标识牌安装点或车管所办理相关业务。
二、电动二(三)轮、低速电动四轮车等车辆凡是存在私自加装遮阳棚(伞)等违法装置上道路行驶,且驾驶人无法提供车辆出厂时原始状态证明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将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燃油二(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并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对驾驶上述车辆未持有与所驾车辆类型相符合的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至2000元、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对于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上述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无证驾驶的驾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一百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400至4000元罚款,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四、在新乡市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改装、安装电动车棚(伞)等业务。对于非法安装电动车棚(伞)等业务的商户,公安、工信、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将联合追究商户或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公安、城管、工信、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所称低速电动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申领机动车号牌条件的电动四轮车。请此类车辆车主尽快自行处置。
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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