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第16例患者小欧,7岁,湖南岳阳人,平日与父亲、母亲一家3口居住在鹤山市沙坪街道保利花园,其父亲为欧某(江门第12例确诊患者)。
江门市第17例患者刘某,61岁,湖南岳阳人,平日与儿子生活在湖北省武汉市。其女婿为欧某(江门第12例确诊患者)。
1月21日,刘某与妻子、孙女共3人从湖北省武汉市乘坐高铁(高铁班次G93列车11号车厢03C、03D座,13:50分到达广州南)前往广州南站(期间3人有戴口罩),后乘坐女婿欧某(江门市第12例确诊病例)私家车回鹤山,与小欧团聚。
1月22日11时许,小欧、刘某等一家6人一起外出,随欧某驾车到沙坪街道大鹏路凤阁楼饭店大厅吃午餐(所有人无戴口罩),11时45分到桃源镇龙溪附近325国道旁的草莓园摘草莓,13时10分到达新华市场,小欧母亲和外婆下车进市场买菜,小欧、刘某与其他家人在车上等待,13时43分到大润发超市购物,15时15分回家后未外出。
1月23日两位患者无外出。1月24日,小欧与父亲欧某到小区花园骑自行车(两人均无戴口罩)。1月25日13时44分,小欧与外公刘某等人在小区花园散步外(家长自诉所有人均有戴口罩),其余时间均无外出。
1月26日-2月6日两位患者均无外出。因欧某在2月6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小欧于2月7日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于当天收入鹤山市人民医院隔离观察并做检测,下午送江门市五邑中医院进一步治疗,2月8日患者出现咳嗽、乏力,无发热,经过检测被判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轻症病例)。
刘某于2月7日被判定为密切接触者,当天被收入鹤山市人民医院隔离观察并做检测,当天下午送到江门市五邑中医院进一步治疗,2月8日出现咳嗽、乏力,无发热,经检测判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普通肺炎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