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江油市春节、元宵节、中元节期间江油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中坝街道、三合镇、太平镇、彰明镇、青莲镇、方水镇、龙凤镇全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时间:
2022年春节期间(2022年1月31日至2022年2月6日)、元宵节(2022年2月15日)、中元节(2022年8月12日)以及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烟花爆竹,对燃放的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的个人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辖区政府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凡在禁放区内任何流动摊位及未经许可的商铺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由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致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八、党员、干部违反规定燃放、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除给予治安处罚外,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处理。
九、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情节,由司法机关依法道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