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时间:2021年12月18日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有效减轻学生家庭负担,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在前期调研、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形成了《关于烟台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关于烟台市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发科创局)、教育(教体)局,各相关培训机构:
为构建良好教育生态为目标,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9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适用本通知规定。学科类培训机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
二、收费标准
我市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核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0人以下40元/课时·人次;10—35人31元/课时·人次;35人以上20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标准课程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面向普通高中学生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培训机构应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下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二)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银行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收费信息公开。要通过网站、办学场所、线上应用程序、招生简章、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17日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4日前反馈“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和收费科”。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wjgk@yt.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