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年3月17日
根据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护,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扎实推进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自3月21日起,在埇桥区、市管各园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1、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
2、驾驶未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
3、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
4、电动自行车擅自改变技术参数(改变外形、加装遮阳棚等);
5、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6、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
7、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
二、整治区域
埇桥区、市管各园区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国、省道及乡镇主街区。
三、整治措施
(一)3月21日至4月30日以宣传劝导为主
1、对于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能够现场纠正的,纠正后教育放行;不能现场纠正的,采取观看事故案例、协助劝导执勤、朋友圈宣传曝光等方式(三选一)进行现场教育。
2、驾驶未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已注册登记未安装的,暂扣电动自行车,现场安装后放行;未登记注册的,提供相关材料后现场登记注册、安装号牌后放行。
3、电动自行车擅自改变技术参数、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现场责令整改后教育放行。
4、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处罚。
(二)自5月1日起集中优势警力开展整治,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并持续实施
1、对于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一律抄送相关单位,对于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将同时抄告市文明办,建议纳入文明单位测评指标。
2、对于驾驶未安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处以50元罚款,并扣留电动自行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3、对于电动自行车擅自改变技术参数的,现场责令整并处以50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30元罚款。
4、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处以50元罚款。
(三)对于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勤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文明意识,积极主动配合交通违法整治行动,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