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收治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安排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配合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发热患者和密切接触者等收治工作。2月3日至4日,城区公安机关共配合医疗机构收治疑似患者、发热患者21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公安机关配合查找收治患者情况
(一)经劝导教育后主动接受治疗
1.2月3日,市一医院报警称,樊城区柿铺办事处张某某为疑似患者,拒不配合就医治疗。经樊城区公安分局民警会同村干部教育劝导,张某某主动到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2.2月3日,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报警称,高新区樊魏路某小区卓某某为疑似患者,拒不配合就医治疗。经高新公安分局民警会同社区干部教育劝导,卓某某主动到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3.2月3日,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报警称,襄州区钻石大道某小区褚某某为疑似患者,拒不配合就医治疗。经襄州区公安局民警教育劝导,褚某某主动到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4.2月3日,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报警称,4名疑似患者拒不接受隔离观察,欲强行离开隔离点。经东津公安分局民警和医护人员教育劝导,4人继续留院配合隔离观察。
5.2月3日,市一医院报警称,1名疑似患者拒绝继续隔离观察。经樊城公安分局民警教育劝导、协调解决困难,该患者继续留院配合隔离观察。
6.2月3日,市中医院报警称,6名因发热前来就诊的疑似患者不愿留院隔离治疗并离开。经樊城公安分局民警全力查找、教育劝导,6人全部返回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7.2月4日,市中心医院报警称,襄州区峪山镇罗某某为疑似患者,要求协助查找送医。经襄州区公安局民警查找后教育劝导,罗某某主动到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二)经劝导教育无效后强制隔离治疗
1.2月3日,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报警称,襄州区朱集镇疑似患者刘某某拒绝隔离治疗。经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反复教育劝导无效,襄州区公安局民警协助医疗机构将刘某某强制送医隔离治疗。
2.2月3日,市一医院报警称,无法联系收治疑似患者何某某。经樊城公安分局民警全力查找,协助医疗机构将何某某强制送医隔离治疗。
3.2月4日,市一医院报警称,樊城区柿铺办事处张某某为疑似患者,要求协助查找收治。经樊城公安分局民警全力查找,协助医疗机构将张某某强制送医隔离治疗。
4.2月4日,市中心医院报警称,襄州区峪山镇余某某为疑似患者,要求协助查找收治。经公安机关全力查找后反复劝导无效,襄州区公安局民警配合医疗机构将余某某强制送医隔离冶疗。
5.2月4日,市中心医院报警称,襄州区峪山镇2名疑似患者不愿接受隔离治疗。经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反复教育劝导无效,襄州区公安局民警配合医疗机构将2名疑似患者强制送医隔离冶疗。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之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接受医疗机构集中收治、单独隔离、医学留观。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根据《刑法》第277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根据《刑法》第330条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有期徒刑七年。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接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过失)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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