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指引
备案程序
1.自查。参建各方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填写《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
2.申请
(1)向工程监督机构备案。经自查符合复工条件的,向项目所在地监督单位备案。
(2)向疫情防控部门备案。工地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的项目,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工地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项目,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备案。
(3)报备的材料。需提交《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和《复产复工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等材料。
3.核查
项目监督单位收到项目复工备案申请后,邀请辖区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项目复工审核表》,结合疾病防控专业人员的审核意见,符合复工条件的,同意复工。
对经现场核查未达到复工条件的,责令项目整改,整改完成后应重新申报。
4.督查
市住建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已复工工地随机督查,重点督查以下事项:
(1)项目复工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经核查通过。
(2)项目防疫措施是否完全落实。
(3)防控机制是否到位:指挥机构、防控方案、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人。
(4)员工排查是否到位:是否落实员工实名制登记及每日体温健康排查。
(5)设施物资是否到位:防疫物资储备是否满足现场使用需要。
(6)内部管理是否到位:项目管理班子、巡查纠察队员是否按要求履职。
督查中如发现不符合复工条件的,立即责令停止施工,责成监督机构跟踪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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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条件
项目必须做到防控机制到位、物资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安全检查到位,符合下列规定:
1.已建立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明确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人员。
2.现场疫情防控措施符合国家、省、市疫情防控以及本指引要求。
3.已配备满足施工现场人员需求的防护用品及防疫物资,其中口罩、消毒用品储备量不少于7天。
4.已制定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分批进场专项方案。
5.参建各方已对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整改安全隐患。
复工基本要求
(一)复工原则
按照“先备案通过后组织进场、先物资后人员”的原则,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即:防控措施不到位,一律不得复工;未经备案通过,一律不得复工;未经备案通过,工人一律不得进场等待复工;项目违规复工,一律顶格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分批、有序、稳妥复工。
(二)复工时间
1.市区所有工程不得早于2月20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
2.2月21日起,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决定是否接受开、复工申请。如市政府部署可开工,市住建局将组织核查省市重点、基本民生及重大活动等项目的复工申请。
3. 其他项目(含小散工程)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采取延期分批核查、复工。
4. 相关务工人员复工前不得提前返回工地。
(三)抵(返)襄员工管理
1.对返岗前两周内有流行病学史(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或与其他地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应督促其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不得进入工地。
2.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人员,应立即督促其就医,不得进入工地。
3.其他人员。对不属于需要进行14天隔离医学观察的,应安排在工地观察区进行居住观察,观察期限根据市疫情防控要求确定。观察期间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