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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唐河县电动车上牌最新规定 唐山市电动车上牌照的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30 14: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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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河县依法规范中心城区非机动车秩序工作指挥部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心城区非机动车管理,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及《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唐河县依法规范中心城区非机动车秩序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县中心城区电动车进行免费登记挂牌,依法整治规范县中心城区电动车秩序。

  一、禁止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准电动三轮、低速四轮电动车。

  二、禁止对电动车加篷改装改型,对已经加篷改装改型的,拆除篷布等影响安全的添加部件,恢复出厂设置。

  三、自电动车登记工作启动之日起,销售商家销售的电动(两轮)车,须随车悬挂普通电动自行车识别号牌后方可销售。

  四、依法取缔从事非法营运电动车,依法查处乱停乱放、占道经营、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加篷改装等各类违法行为。

  五、对电动(两轮)车实行登记挂牌管理,对非标准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临时电动车防盗识别编码牌(大黄牌)。

  (一)对电动(两轮)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经核查当事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明或CCC认证证书等材料后,悬挂普通电动自行车识别号牌(绿牌)

  (二)2022年1月20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悬挂临时电动自行车识别号牌(黄牌);非标准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悬挂临时电动车防盗识别编码牌(大黄牌),2022年2月28日前登记完毕。

  对无法提供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格证明的,当事人签订承诺书,予以悬挂临时电动自行车识别号牌(黄牌)或临时电动车防盗识别编码牌(大黄牌)。

  (三)2022年1月20日后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予悬挂临时电动自行车识别号牌(黄牌),非标准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不予悬挂临时电动车防盗识别编码牌(大黄牌)(以机打税控发票为准)。

  (四)悬挂临时电动自行车识别号牌(黄牌)的非标准电动(两轮)车,以及悬挂临时电动车防盗识别编码牌(大黄牌)的非标准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限定3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禁止在县中心城区行驶

  (五)依法整治范围为唐河县中心城区(澧水路以北,公主路以西,上海大道以南,迎宾大道以东)

  (六)对以往发放“核发牌、备案牌”等各类号牌和外地号牌,统一到登记挂牌服务点免费更换;对从事物流、配送的三轮、四轮电动车,由运营公司统一外观和公司名称后,悬挂临时电动车防盗识别编码牌

  (七)对符合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新能源汽车属性的,应当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上道路行驶。

  六、2022年3月1日起,对仍未登记挂牌的电动(两轮)车、非标准电动三轮车、低速四轮电动车,由执法人员现场查处并登记基本信息,责令其限期对车辆进行挂牌登记。2022年5月1日起,未登记挂牌的电动(两轮)车、非标准电动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在县中心城区行驶,违者依法查处。

  七、依法查处涉及电动车的违法行为。

  (一)对利用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对电动车违法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的,由城管部门依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三)对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加篷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查处。

  (四)对生产销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非标准电动三轮、低速电动四轮车,以及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非法加装、改装、拼装电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

  (五)广大群众应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和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驾乘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接打手持电话,不得违反规定载物,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自愿购买保险。

  (六)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所销售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登记挂牌条件等情形的,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对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整治规范中心城区电动车秩序,是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广大居民朋友们要积极主动配合,互相转告,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标准电动车,努力营造我县安全有序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唐河县依法规范中心城区非机动车秩序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12日

  

THE END

TAG:电动车  号牌  电动自行车  黄牌  唐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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