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条例》中提及了对广场舞的要求: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
每日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相关处罚: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