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许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
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2019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情况
按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与城市建成区同步扩大的原则,根据最新调整的许昌市2020年城市建成区范围,对2019年划定的许昌市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同步调整。调整后的许昌市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增9.97平方公里,总面积达到129.83平方公里,包含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点击可查看具体范围示意图。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负责将当地新扩大的城市建成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其他区域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
将魏都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2018年至2020年完成清洁取暖“双替代”并划定为“禁煤区”的62个村庄(社区)整体划入许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点击可查看具体村庄(社区)名单。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建安区负责将2018年至2020年完成清洁取暖“双替代”并划定为“禁煤区”的村庄(社区)划入当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强化网格化监管,积极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建安区负责组织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于12月3日前调整完毕,并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各级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查各种违法销售、储存、运输、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随着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和“双替代”等使用清洁能源区域的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