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服务工作的通知(2022年1月10日发布)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许昌市委、市政府和许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文件精神和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就做好近期全市工伤保险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许昌市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和邮寄申请材料等不见面方式申请工伤认定。因疫情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可先行电话报备,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对于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建议先电话咨询,出示双码(健康码和行程码)正常,测量体温正常并佩戴口罩后,可与窗口服务人员预约,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二、在许昌市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视为不属于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三、对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中止工伤认定,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所有劳动能力鉴定集中受理、体检和评审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核鉴定、再次鉴定申请期限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限内。
五、对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全市各级工伤保险部门要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主动提供工伤保险便捷服务。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当日申报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加强工伤认定、待遇支付信息对接。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伤残和工亡待遇等相关业务时,审核相应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尽快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