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2.《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省辖市或者县(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发放《兵役登记证》,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省辖市或者县(区)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督促本校适龄男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普通高等院校在进行新生学籍及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当查验学生兵役登记情况,没有登记的,应当督促学生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者体格检查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接受征兵工作任务或者未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
(二)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应征入伍,或者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征兵工作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为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办理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招录、出国(境)或者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为应征公民逃避服兵役提供帮助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