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处罚依据
《洛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细则》第三十二条:“城市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收回《领取证》;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机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1.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不满1000元的。
处罚标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有冒领物资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并追回,收回《领取证》。
2.一般违法行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
处罚标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有冒领物资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并追回,收回《领取证》,并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5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有冒领物资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并追回,收回《领取证》,并外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机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1.轻微违法行为: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机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超过3个月,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有冒领物资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并追回,收回《领取证》。
2.一般违法行为: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机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超过3个月未满6个月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有冒领物资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并追回,收回《领取证》,并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户籍所在地的低保管理机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超过6个月的。
处罚标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冒领的保障金,有冒领物资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一并追回,收回《领取证》,并处冒领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洛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