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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温馨提示
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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