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次区码头镇全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切实改善码头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烟花爆竹禁然禁放工作落实情况的通告)的最新要求“实行全镇域,全时段,常态化禁然禁放”,结合码头镇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全镇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码头镇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全镇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3、码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4、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邮寄,快递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托运,邮寄,快递,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属地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码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管控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7、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8、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