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条件
①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职工从缴费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参保女职工按照0.5%比例缴费,产假待遇开始(以住院月份为准)向前计算,连续按期缴费12个月及以上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②新参保和断保超过3个月续保的,补缴生育保险费的补缴时间不计入享受生育津贴连续缴费时间。
申请方法
由用人单位申请。
申领材料
①诊断证明书(要求内容详实,包括姓名、年龄、孕次、产次、孕周、术式等,并加盖专用章粘贴在A4纸上);
②《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二胎《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计生委开具的计生证明原件;
③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妊娠无此项);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社会保障卡(医保卡)或异地证;
⑥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⑦参保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⑧计划生育类需提供B超检查单及结果。
对于网银信息未做备案和有变动需求的参保单位,在上报材料时,需要填写《参保单位网银信息登记表》,并合并上报电子表格。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内生育,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三)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
(一)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由单位专管员按规定持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履行领取手续,并及时发放到参保职工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