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企业用地及项目建设的通知
为支持企业在新冠病毒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积极应对发展困难,椒江区出台“土十条”,全力保障企业用地及项目建设。
一、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定时限签订合同的已成交地块,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可在疫情解除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可在疫情解除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二、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因疫情影响受让人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受让人申请,可延期至疫情解除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到位。
三、已交付土地尚未开工或竣工的地块,疫情持续时间不视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开、竣工违约责任,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竣工期可作相应顺延;开发建设(履约监管)等协议中约定的开、竣工期和达产复核期也一并相应顺延。具体由各街道调查用地单位情况后,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报区政府决定,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疫情持续时间再加2个月。
四、在省政府发布一级响应之前(不含当日)发生逾期缴纳出让金或开、竣工违约的,疫情持续时间不计入违约期。
五、对符合省、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在2020年有用地需求的工业项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企业资金困难的,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可结合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采用国有土地租赁、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等方式,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
六、对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用地单位可申请延期,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疫情持续时间再加3个月。
七、对工业企业复工复产需要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加建职工宿舍、隔离用房等的,在符合建设条件并满足安全、消防等前提下,允许边报边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八、因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可作相应顺延;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可作相应顺延。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疫情持续时间再加2个月。
九、已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批准其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累计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重点入账监管资金的95%。
十、已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主体结构到±0.000,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每一批次申请销售规模原则上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上文所指疫情解除日以省政府公告解除一级响应日期(含发布当天)为准;疫情持续时间为省政府发布一级响应之日(2020年1月23日)至省政府公告解除一级响应之日为止。本文件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