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戴尽戴
针对在重点场所从事特殊重点岗位作业人员和职业人群,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佩戴口罩的岗位对象,务必做到“应戴尽戴”:
1.从事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人员,包括:
(1)境外冷冻食品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等冷链运输岗位人员;
(2)从事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邮递物品等的工作人员;
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包括:
(1)一般接触人员: 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室等)门诊和病房医护人员,保安、挂号、导医、收费、药房等人员;
(2)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 保洁人员、护工、水暖工、化验室工作人员等;
(3)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 发热门诊、隔离病房、集中隔离点、核酸采样点、疫苗接种点医护人员等;
(4)从事传染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医学检查检验工作人员。
3.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包括:
司乘人员、安检人员、售货员、售票员、警察、厨师、美容美发师、理疗师、按摩师、酒店和餐馆从业人员、快递员、货物配送员、门卫、保安、保洁等。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佩戴口罩的重点职业人群和相关岗位人员等。
(二)凡进必戴
市民群众进入以下场所或者处于如下情形时,必需佩戴口罩,要求做到“凡进必戴”:
1.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宾馆、酒店、会场、展馆、车站等室内人员密集的场所;
2.乘坐厢式电梯和长途汽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网约车、出租车时;
3.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
4.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5.在医院就诊陪护、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防疫码、行程卡) 、登记行程信息时;
6.在疫苗接种点、核酸检测点排队等候时;
7.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8.其他应当佩戴口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