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深化城乡垃圾分类收费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08〕326号)等文件规定,拟调整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按照“污染者使用者付费,保护者节约者受益”原则,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未分类垃圾差别化收费,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收费标准
(一)拟定标准考虑到实际操作可行性,本次垃圾收费标准调整范围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生活垃圾(不包括非居民易腐垃圾,非居民易腐垃圾收费标准由金华市直接定价)。差别化收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考虑实行超量加价,设定基准垃圾量,超量以后实行加价;另一方面实行优惠奖励机制,对于分类工作做得好的,收费减免。
具体如下: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变。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含易腐垃圾,单位:元/吨)。
自运到中转站的生活垃圾(不含易腐垃圾)收费,可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双方协商定价。
(二)说明: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
三、其他
非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包含非居民生活垃圾基数、垃圾计量办法、减免政策和优惠奖励机制等由县建设局另行制定。
四、收费标准执行时间及范围
(一)收费标准执行时间:2022年7月1日起(视文件发布时间确定);
(二)标准执行范围为磐安县,由村集体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
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2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 函:磐安县发改局 邮 编:322300
联系电话:84662363 电子邮件:86900312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