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淮安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全力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涉及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1. 市外来淮返淮人员不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的;未进行网上申报提供活动轨迹和个人健康信息的;未按规定实行集中隔离、居家、跟踪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货运车辆司乘人员不按规定落实防控要求的;
2.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拒绝配合疾控或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3. 各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社会公益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未按要求落实戴口罩、测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的;未按要求落实进入人员扫“淮上通场所码”的;
4. 重点场所未严格实行封闭管理的;暂停营业的公共场所违反规定运营的;各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停止线下培训教学的;
5. 出租车、网约车违反规定让红黄码人员搭乘或出淮载客营运的;
6. 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疑似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人员违反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动态调整的,相关执法事项随之调整。
二、伪造、变造或买卖核酸检测证明,以及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予以处罚。
三、编造虚假的疫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四、以冲卡、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社区等组织中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五、随意殴打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疫情防控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六、对涉及疫情防控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可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特此通告。
淮安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