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美容美发店复工卫生监督指南
1、准予复工开业的美容美发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2、准予复工开业的美容美发店,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复工前自查,积极做好各项开业复工准备;结合经营实际情况和员工状况,制定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细化落实、责任到人。
3、含有理发、美容美发等许可项目的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只提供理发服务,不得提供美容、美体、染(烫)发、剃须、刮脸、修眉等易引起交叉感染的服务。
4、应加强内部人员管控,杜绝重点人员(近期到过疫情较重地区、接触过疫情较重地区人员、与疑似及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或有咳嗽、发热症状的)上岗从业。其他外地来连从业人员要按要求完成自我隔离。所有从业人员应确认身体状况良好,每天早晚进行体温测量并记录,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咳嗽等症状,不得上岗。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全程配戴口罩、穿工作服。
5、实行顾客预约理发,做好登记(包括顾客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有无外出经历等),保存时间不少于一个月;预约时要安排错时理发,避免引起人员聚集。顾客与顾客之间座位间距不小于2米。
6、到店顾客必须全程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的,不予提供理发服务;对预约进店的顾客进行体温测量,询问健康状况,发现有发热(体温≥37.3℃)、干咳等症状的顾客不予提供理发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在社区、就近医疗机构或疫情防控部门。
7、建议顾客到店前先行在家洗头;提倡顾客自带头梳、围巾。
8、应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每日清洁消毒并记录。每天清洁地面、桌椅、门窗、墙角及工作台面,并可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半小时后用清水抹干,必要时增加消毒次数。
9、理发公共用具(理发刀具、头梳、围巾等)消毒制度和措施要落实到位,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理发场所应提供洗手液,配备手消毒试剂。
10、应当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每天开门窗通风2-3次,每次30分钟;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理发区域要设置排气通风设施,且运转正常。
11、付款尽量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非接触式的方式进行支付。
12、准予复工的美容美发店,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视频滚动播放并张贴宣传材料等,加强从业人员和顾客对新冠病毒感染的风险防范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