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营造绿色、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重点区域和地点实行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中心城区:北起胜利路、南至长安大道,东起盐河、西至伊西大道的合围区域。
2. 东部城区:北起人民路、南至长安大道,东起新204国道、西至云台大道合围区域。
灌云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二、下列重要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周边30米范围);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周边30米范围);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重点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50。
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2022年1月28日起实施。原2019年9月5日《关于灌云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灌政发〔2019〕96号)同步废止。
灌云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