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时间:
《泰兴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禁放区域:
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主城区禁止燃放区域:
S334省道(延伸至香榭湖)以北、阳江路以南、封庄中沟(延伸至东阳路)及北延跃进中沟以西、三阳中沟及北延郭庄中沟以东所围合范围;
(二)泰兴经济开发区禁止燃放区域:
沿江大道以西、阳江路西延以南、澄江路西延以北、长江以东。
总面积约150平方公里,省道、河道外侧100米范围(包括所涉及的整个小区)全部纳入禁放区域管理。
其他全年禁放地点:
(一)党政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建筑工地、架空通信线路下方、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五)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科研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以下情况要注意:
(一)中考、高考期间;
(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
上述时段内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泰兴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有4家,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561家。根据规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发、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回并给予补偿。
三、罚款措施: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