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扬州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人社〔2020〕24号),为帮助参保单位及时了解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和办理流程,现解读如下:
1、扬州市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单位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答:我市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
2、扬州市阶段性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单位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答:我市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
3、哪些单位或人员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答: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4、哪些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答: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5、企业是如何划型分类的?
答: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地政府主导下,通过与统计、民政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统计、民政等部门的划型结论。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门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名单对企业进行划型,分类实施减免政策。
企业以独立法人为划型基本单位,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确保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6、对企业划型有异议的,如何提出?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对企业类型划分有异议的单位,可在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hrss.yangzhou.gov.cn/sbzx)下载填写《企业划型异议申请表》,向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由同级人社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单位共同核实确认。经核实确认的企业类型与先期执行不一致的,对已征收或减免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予以退还或补征。
7、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如何享受?
答: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天数占其计划施工期天数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天数及起止日期依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8、2020年2月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2020年2月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对于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由各地相关部门依职权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直接办理。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经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沟通后,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9、企业在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其职工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在按规定减免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10、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11、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什么?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经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首次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如何申请缓缴?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应向属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并附报申请日前3个月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缴费担保等其他相关材料,由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信部门在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告知企业。
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相关问题可咨询人社12333热线,税务12366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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