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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关于疫情防控措施动态升级调整的通告(2022年第37号)》要求,4月7日-11日,崇川区、通州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所有市民(含在以上区域居住、从业的全部人员)每天参加核酸检测,对不参加核酸检测人员的健康码赋“黄码”。
一、核酸检测有多重要?
坚持预防为主,将加快提升核酸检测能力、尽力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作为常态化防控落实“四早”措施的首要举措。
通过核酸检测做到及早发现、精准防控,为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创造条件。
二、疫情期间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还包括以下几种:
1. 故意隐瞒出行轨迹、密切接触史等相关信息,或拒不配合流调工作人员调查的;
2. 对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有抗拒、逃避、拒绝参加区域核酸检测的;
3.未按照疫情防控通告要求,落实报备、居家健康监测、跟踪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的;
4.违反疫情防控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各类公共场所,参加各类聚集性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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