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在5月31日前,在建项目工地应完成围挡整治提升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落实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安站,市征收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地围挡设计策划能力,提升建筑工地围挡维护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形象提升,打造“美丽无锡”,现就落实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施工周期大于三个月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工地)应沿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新开工项目建筑工地应按照围挡标准要求设置,在建项目工地应在5月31日前完成围挡整治提升工作。
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围挡建设及整治提升工作,统筹专项整治费用,并组织对围挡进行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照围挡专项设计方案具体实施。
三、围挡设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施工阶段要求,原则上建筑工地土方开挖前应落实封闭围挡,市政设施、绿化工程等全部施工完成后方可拆除施工围挡,禁止无围挡施工。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或专业队伍,定期对围挡进行清洁、修复或更换,确保围挡整洁美观。
四、新开工项目建筑工地围挡结构必须根据场地条件、使用要求、结构选型等情况进行设计,并满足地基承载力、基础、结构抗风等验算要求,确保稳定安全;在建项目工地围挡整治提升必须经设计复核,在地基承载力、基础类型、结构抗风、防倾覆等验算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实施。
五、遵循“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建筑工地参建单位应强化围挡景观设计;设置符合城市文化、企业文化、质量安全文化的标语及企业标识,标语标识的色彩及尺寸统一,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应设置其他的商业广告图案、标语标识等。
六、市区主要路段周边工地的围挡高度原则上不低于3米,一般路段周边工地围挡高度原则上不低于2.5米。施工周期为1个月以下,短期施工的管线开挖、绿化迁移、人行道铺装等占道作业施工的,可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2m的矮围档打围。距离交通路口3米范围内设置施工围挡的,围挡1米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围挡顶部应连续设置自动雾状喷淋装置、照明设施。围挡下部应设置防溢基座,控制垃圾、泥浆、水外流。围挡外侧与道路、绿化做好衔接措施。
七、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拆除工程工地围挡应设置仿真绿植;市政工程工地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工地设置仿真绿植围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定型化围挡。采用人造草坪作为饰面的仿真绿植围挡结构,人造草坪背胶应与围挡墙体贴紧粘牢,无明显色差,不褪色,高度(厚度)不低于1厘米,草皮簇绒密度不低于13650针/平方米,草纤维纤度不低于7500分特,草坪环保质量不得低于江苏省合成材料质量控制标准。施工现场应提供仿真草坪出厂合格证书和相应技术参数资料备查。
八、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辖区内创建工地围挡整治提升试点及样板项目,统一标准、统筹推进整治提升工作。同时,重点整治建筑工地围挡不安全稳固、高度不够、封闭不严、不整洁美观,围挡重点部位标语标识设置不规范、尺寸不统一、色彩与周围环境不协调,设置商业广告图案,以及影响交通路口行车视距,短期施工未采用移动围挡或矮围档,围挡保洁清洁、修复或更换不及时等问题。
九、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排出项目清单,制定推进计划,按期完成辖区内所有项目的围挡整治提升,并定期将相关工作推进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适时对各地区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推进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凡在5月31日前完成围挡整治提升并达标的项目施工单位,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并予以信用加分。同时,对未在5月31日前完成围挡整治提升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相关惩戒。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