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拖拉机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锡政告〔2020〕1号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坚决遏制农机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及防控整改措施清单的通知》(苏安办〔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部分拖拉机通行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拖拉机是指:按照车辆结构应当由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证的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无锡全市(含江阴、宜兴)道路禁止变型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通行。
三、当拖拉机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时,需凭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拖拉机检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按指定路线到市农机安全检测中心和各市(县)、区农机安全检测点参加检验。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扰乱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 年5月 18日
关于调整市区工程运输车辆通行限制措施的通告
锡公交〔2020〕053号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辆的通行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安全管理条例》、《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工程运输车辆,指从事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运输活动的自卸货车、罐式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重型、中型货运车辆。
二、无锡市区(不含江阴、宜兴)内道路限制工程运输车辆通行。需要在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申办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申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按指定时间、线路、速度行驶。
三、工程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6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6日发布
的《关于调整工程运输车辆通行限制措施的通告》(锡公交〔2010〕68号)同时废止。
五、江阴、宜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无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