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主城六区申请准入条件:(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南岗区、平房区、松北区)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主城六区城镇常驻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户籍登记地址标有“村、屯”字样的,不纳入申请范围(户籍性质明确标注非农业或乡镇政府出具非农业户籍证明的除外);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7元
3.申请家庭在本市主城六区无自有住房或非住宅房产,且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
4申请家庭无自有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或经交管部门认定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除外);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注册企业或仅注册登记一家个体工商户,且未在企业担任法人、股东、董事、监事、理事、总监、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职务。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具有主城六区城镇常驻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户籍登记地址标有“村、屯”字样的,不纳入申请范围(户籍性质明确标注非农业或乡镇政府出具非农业户籍证明的除外)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7元;
3.申请家庭在本市主城六区无自有住房或非住宅房产,且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
4.申请家庭无自有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或经交管部门认定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除外);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注册企业或仅注册登记一家个体工商户,且未在企业担任法人、股东、董事、监事、理事、总监、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职务;
6.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7.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经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主城六区城镇常驻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户籍登记地址标有“村、屯”字样的,不纳入申请范围(户籍性质明确标注非农业或乡镇政府出具非农业户籍证明的除外);
2.申请家庭符合我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即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分散供养方式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哈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哈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哈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3.申请家庭在本市主城六区无自有住房或非住宅房产,且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
4.申请家庭无自有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或经交管部门认定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除外);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注册企业或仅注册登记一家个体工商户,且未在企业担任法人、股东、董事、监事、理事、总监、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职务。
(四)外来务工人员
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7元;
3.申请家庭在本市主城六区无自有住房或非住宅房产,现未享受哈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
4.申请家庭无自有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或经交管部门认定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除外)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注册企业或仅注册登记一家个体工商户,且未在企业担任法人、股东、董事、监事、理事、总监、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职务;
6.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满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五)外籍来哈务工人员
1.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2.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家庭在本市主城六区无自有住房或非住宅房产,现未享受哈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领取租赁补贴等优惠政策:
5.申请家庭无自有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或经交管部门认定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除外);
6.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注册企业或仅注册登记一家个体工商户,且未在企业担任法人、股东、董事、监事、理事、总监、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