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5%的比例结付。
(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或需进行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可在按规定办妥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和登记确认手续后,享受相应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
学生(少儿)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四)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累计达到6000元的,大病保险支付800元,超过6000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支付;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支付。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规字〔20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实时救助人员,年度累计自负费用起付标准降低至3000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注:自2019年6月30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职能划转后,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税务部门负责申报缴费,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医保待遇等信息,可拨打相关咨询电话或登陆“苏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bj.suzhou.gov.cn/),在“公共服务”中“业务须知”查询;如您需咨询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方面的问题,可拨打12366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