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防控组
关于园区“八类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功能区、各部委办局、各派驻机构、各公司、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社工委:
根据当前形势,结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疫情期间社会防控工作的通知》苏防控〔2020〕8号、《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推动企业复工保障城市运行的通知》苏防控〔2020〕9号、苏园肺炎防控社防组〔2020〕2号、苏园肺炎防控社防组〔2020〕3号文件要求和各行各业特点,推出8类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指导意见:
一、住宅小区(集宿区)物业管理要求
(一)基本管理要求:
1. 住宅小区(集宿区)实施封闭管理,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全天候保持通行。
2. 不佩戴口罩者不得出入小区(集宿区)。
3. 进入小区(集宿区)人员逐一测量体温,测量体温正常的(不高于37.3°)方可进入小区(集宿区)。
(二)人员管理要求:
1. 本小区(集宿区)非苏州户籍人员持身份证(居住证)、本社区核发的“园区通行证”进入小区(集宿区);苏州户籍人员在确认近14天未前往疫情重点区域后正常进入。
2. 非本小区(集宿区)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集宿区);执行公务、抢险救灾、公共事业人员凭工作证或身份证进入小区(集宿区)。
3. 投递物资可直接入柜入箱的,快递员凭身份证进入小区(集宿区)指定地点投递;不能入柜入箱的,不得进入小区(集宿区),由小区(集宿区)提供临时收集点,物业要负责收集点现场的管理。
4. 家政服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园区通行证”,经业主确认后进入小区。
5. 业主亲属、新增租户等初次进入小区(集宿区)者,需业主至出入口登记相关信息核准后接入,同时发放“园区通行证”,今后凭身份证、“园区通行证”正常出入。
(三)车辆管理要求:
1. 本小区(集宿区)的车辆进入本小区(集宿区)时,应查验驾驶员和随车人员体温、身份信息及车辆后备箱。
2. 非本小区(集宿区)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本小区(集宿区);执行公务、抢险救灾、公共事业、运送物资等除外。
(四)其他管理要求:
1. 公共场所内的电梯、公共楼道、垃圾箱房、公共区域须每日实施预防性消毒。
2. 对在本次疫情期间玩忽职守、敷衍了事、擅自加码操作的物业公司纳入诚信记录管理。
二、居委会管理要求
1. 督促所有住宅小区一律实施封闭管理。
2. 无物业管理或敞开式小区,由相关街道采取措施,实施封闭管理。
3. 人房信息全面掌控,确保返苏人员据实登记,信息及时录入疫情平板采集仪,并与社区民警做好数据对接工作。
4. 落实对疫情重点地区来苏人员严格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工作,落实相关责任人。加强对居家隔离观察对象的管理服务,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服务。负责在观察对象按要求隔离后开具解除证明。
5. 指导非疫情重点地区来苏人员做好自我医学观察(每日两次自测体温,发现异常立即按规定至医院就诊)。
6. 不得开展任何公众聚集性活动。
三、酒店(含酒店式公寓等类住宅)管理要求
1. 做好所有工作人员和长租户近两周的动向排查,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严格落实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来自非疫情重点地区的,督促其主动向居住地居委会申报,并自觉做好自我医学观察(每日两次自测体温,发现异常立即按规定至医院就诊并向居委会报告)。观察对象按要求隔离的方可取得解除证明。
2. 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做好入住旅客的身份信息确认及近两周活动情况询问,对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来苏人员,统一告知其到专用宾馆办理入住。
3. 设置临时等待点。选择独立房间作为临时等待点,员工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立即做好防护,将其隔离至临时等待点。
4. 加强预防性消毒。对地面和墙面、顾客接触较多的公共柜台、桌椅、电梯、门把手等物体表面以及公共区域(楼道、电梯、公共卫生间、会议室等)增加消毒频次。
5. 加强酒店饭店客房、就餐场所、大堂和其它活动场所的自然通风。暂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四、农贸市场/沿街商户管理要求
1. 落实市场、商户主体责任,制定防控方案、应急预案。
2. 员工、从业人员中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自抵苏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观察对象按要求隔离的方可取得解除证明,隔离期满且持解除证明的方可上岗。
3. 员工、从业人员中来自非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督促其主动向居住地居委会申报,并自觉做好自我医学观察(每日两次自测体温,发现异常立即按规定至医院就诊并向居委会报告)。
4. 所有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和市民进入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和测量体温,不戴口罩、未测体温者不得进场。
5. 确保熟食品卫生安全,加工人员应佩戴手套,手套破损应及时更换,避免脏手直接接触口、眼、鼻。
6. 禁止贩卖和宰杀野生动物以及活禽。
7. 每天上、下午对场内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做好卫生清洁及病媒生物消杀工作。
8. 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好垃圾分类。
五、复工企业管理要求
1. 落实主体责任,制定防控方案、应急预案,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2. 企业应实行封闭管理,严格执行车辆、人员登记制度,所有出入人员均逐一测量体温并登记记录,严禁不佩戴口罩者出入。
3. 排查并掌握来苏人员动向,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严格落实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来自非疫情重点地区的,督促其主动向居住地居委会申报,并自觉做好自我医学观察(每日两次自测体温,发现异常立即按规定至医院就诊并向居委会报告)。观察对象按要求隔离的方可取得解除证明。
4. 设置临时等待点。选择独立房间作为临时等待点,员工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立即做好防护,将其隔离至临时等待点。
5. 严格管理企业就餐制度。应尽量避免集体就餐,提倡盒餐外带、分餐配送或简餐等方式,提高就餐人群分散性。如采用集体就餐,应实行分批制作、错时就餐,坐下吃饭的最后一刻才脱口罩,避免扎堆就餐、避免面对面就餐、避免就餐说话。
6. 保持车间、工作场所和办公楼的自然或机械通风,尽量不要开启中央空调,确保相应场所的空气流通。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生产车间与办公楼应关闭回风系统,保持全新风运行。
7. 员工宿舍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天开窗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同时加强预防性消毒。
8. 加强会议管理。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保持开窗通风,参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
9. 加强预防性消毒,增加公共区域(楼道、电梯、公共卫生间、会议室等)消毒频次。
10. 暂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六、商务楼宇管理要求
1. 落实防控责任制。由大楼物业管理负责人牵头负责该楼宇的防控工作,由各租赁单位负责员工管理。
2. 商务楼宇实行封闭管理。商务楼宇办公场所、生活区域应与外界隔离。部分商务楼与商场、饭店等其它公共场所相通,暂未隔离的,应尽量做到物理隔离;无法实现隔离的,应设警戒线或警示标识。
3. 商务楼宇应严格按照防控要求,对所有外来人员均实行严格准入管理。严格执行车辆、人员登记制度,所有出入人员均逐一测量体温并登记记录,严禁不佩戴口罩者出入。
4. 设置临时等待点。选择独立房间作为临时等待点,员工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立即做好防护,将其隔离至临时等待点。
5. 快递、外卖等一律不准配送进入商务楼宇,物业自行指定堆放点,由员工自行领取。
6. 各经营主体、业主、租户排查并掌握来苏人员动向,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严格落实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来自非疫情重点地区的,督促其主动向居住地居委会申报,并自觉做好自我医学观察(每日两次自测体温,发现异常立即按规定至医院就诊并向居委会报告)。观察对象按要求隔离的方可取得解除证明。
7. 经营主体严格管理就餐制度,实行错时分餐制。
8. 经营主体加强会议管理。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保持开窗通风,参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
9. 经营主体或物业管理企业加强预防性消毒,增加公共区域(楼道、电梯、公共卫生间、会议室等)消毒频次。
10. 加大疫情宣传防控,在出入口、公告栏、公共卫生间、电梯间等区域醒目位置宣传疫情防范要求。
11. 暂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七、大型商场超市管理要求
1. 落实防控责任制。由商场、大型超市负责该场所的防控工作,制定防控方案、应急预案。
2. 对工作人员排查并掌握来苏人员动向,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严格落实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来自非疫情重点地区的,督促其主动向居住地居委会申报,并自觉做好自我医学观察(每日两次自测体温,发现异常立即按规定至医院就诊并向居委会报告)。观察对象按要求隔离的方可取得解除证明。
3. 对商场商户工作人员每日体温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租户每日上岗前检测员工体温,商场进行复查。
4. 对所有出入人员均逐一测量体温,严禁不佩戴口罩者出入。
5. 设置临时等待点。选择独立房间作为临时等待点,员工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立即做好防护,将其隔离至临时等待点。
6. 尽量减少出入口通道开放,控制好人流量。
7. 暂停各类营销推广活动,暂停食品试吃等服务,与顾客交流保持适当距离。
8. 加强预防性消毒,增加公共区域(楼道、电梯、公共卫生间等)消毒频次。
9. 暂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0. 小型商贸体可参照执行。
八、餐饮行业管理要求
1. 对工作人员排查并掌握来苏人员动向,来自或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严格落实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来自非疫情重点地区的,督促其主动向居住地居委会申报,并自觉做好自我医学观察(每日两次自测体温,发现异常立即按规定至医院就诊并向居委会报告)。观察对象按要求隔离的方可取得解除证明。
2. 在从业人员通道入口处配备洗手消毒设施,如配备免洗消毒液或75%酒精等。从业人员应勤洗手,包括在咳嗽及打喷嚏后、餐前便后、接触不清洁的设备设施和器具、接触其他人或生食品后等,特别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必须规范洗手和消毒。
3. 每天对从业人员、原料送货人员及外部访客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督促其及时就诊,在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前不得上岗。
4. 从业人员应佩戴口罩上岗,并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宜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及时更换。
5. 每天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清洗,定期定时对加工经营场所设施进行消毒。保持加工经营场所空气流通。
6. 禁止采购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非法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原料加工经营食品;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内饲养和宰杀活畜禽等动物;禁止采购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7. 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烧熟煮透,减少供应冷食、生食的品种和数量;确保餐饮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饮具消毒后应存放在密闭保洁柜内,供餐时即时提供餐饮具,不预先将餐饮具摆放在餐桌。
8. 加强群体性聚餐管理,餐饮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在就餐人员通道入口处宜设置免洗消毒液;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配备体温检测仪,对就餐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发现消费者有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劝离现场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
9. 鼓励餐饮单位采用分餐、套餐、外带、外卖等方式分散供餐用餐。特别是集体食堂,可根据实际采取分时段用餐、分部门用餐、在工作岗位用餐等分散式供餐用餐模式,避免人员密集用餐带来的风险。
10. 餐饮外卖食物应当采用密封盛放或使用“食安封签”防止配送过程污染;送餐单位每天对外送食品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进行清洁消毒;食品配送人员每天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配送过程全程佩戴口罩。
11. 暂停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或市有关部门宣布疫情解除之日自动废止。
苏州工业园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防控组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