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安居工程解读
政策适用对象范围:
1、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或就业并获得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苏州市“姑苏人才计划”和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等各级领军人才称号者。
2、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或就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和其他有特殊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3、由苏州工业园区各业务部门认定的各行业中高收入人才和紧缺骨干人才。
人才住房政策:
一、购房补贴
1、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诺贝尔奖获得者落户园区的,最高可给予500万元的购房补贴。
2、对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落户园区的,最高可给予120万元的购房补贴。
3、对园区自主申报入选的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可给予50~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4、对园区博士后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园区工作的,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购房补贴。
5、以上购房补贴政策,原则上须在园区工作满3年后予以兑现。
二、人才组屋
1、在园区新出让的部分商品住宅用地中,视地块情况配建一定比例人才组屋,试行至2018年。
2、人才组屋采取定向定价的方式销售,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提出购买申请。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优惠
1、对在园区单位工作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高层次和紧缺骨干人才,给予住房公积金缴存优惠。
2、对在园区单位工作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高层次和紧缺骨干人才,给予购房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优惠。领军人才的直系亲属工作单位在园区的,可共同享受购房、租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
对在园区单位工作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高层次和紧缺骨干人才,给予放宽贷款条件和提高贷款额度的优惠。
五、优租房
1、对在园区工作的本科及以上紧缺人才(含园区高技能领军人才),一般可优先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优租房3年。
2、对新引进的优质项目和重点团队,可由招商部门提出给予优租房使用的定向支持。
六、虚拟优租房
对在园区工作的本科及以上紧缺人才(含园区高技能领军人才),通过市场途径租房居住,可按政策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人才个人激励政策:
一、薪酬补贴
1、对引进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领军、高层次和紧缺骨干等人才,经每年评审后,可给予3~5万元(含税)每年的薪酬补贴,累计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
2、薪酬补贴政策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对新引进的优质项目和重点团队,可由招商、经发等部门定向给予薪酬补贴,执行3年。
二、专项奖励
1、建立多层次人才奖励体系。对在园区就业且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形成园区地方财力的各类人才,可按上年度实缴入库的工资薪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分别申请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上年度实缴入库税款总额在5万元以下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取得购房资格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自住房,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后,可按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差额(最高不超过1%)给予贷款贴息优惠,累计贴息不超过5年,逐年兑现。该补贴最高不超过其上年度实缴入库的个人所得税额的20%。
(2)上年度实缴入库税款总额在5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的,取得购房资格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自住房,根据购房前三年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情况,按三年累计缴税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购房。
(3)上年度实缴入库税款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按其实缴税额的20%给予奖励,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子女入学政策:
1、对领军、高层次人才和获得各项人才奖励的人才,给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一是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就近入学区内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二是就读非公办学校,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学费补贴,生均补贴2~4万元/年;三是可按需选择,免费就读区内中等职业学校。
2、鼓励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或就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就读海归人才子女学校,鼓励海归人才子女学校提高办学质量,给予人才子女入学优惠。
医疗保健政策:
院士、省双创人才、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获得者、苏州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姑苏领军人才、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中的科技领军人才、高层次领军人才、科教领军人才、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以及高收入人才可享受优待医疗保健服务,园区指定区内医院为上述人才发放VIP医疗保健服务卡,凭卡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和VIP门急诊、住院、出诊、专家会诊等服务。
附则:
1、本意见相关政策内容,如与《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苏园工[2016]131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园工[2015]101号)等文件中政策内容重复,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如有政策内容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已纳入原政策适用范围的人员和单位,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本意见由园区招商局、园区科信局、园区劳保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人才安居服务窗口,组织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3、本意见所需资金列入人才开发资金专项。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除有明确表述外,政策试行期限均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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