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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1000元/月/每个子女。
注意事项:
1.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2.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不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TAG:子女 学校 纳税人 境外 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