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落实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和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企业复工明确以下意见:
01
苏州市相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重点领域防控组下设工业企业复工工作组,由区工信局牵头,区人社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监督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全区工业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02
原则上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相关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必须到2月9日24时以后复工,企业须通知并动员离相员工不得提前返回相城,本地员工减少流动。在此期间,出现疫区员工提前返回相城的,严格落实集中观察或居家观察不少于14天等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企业所在镇(街道、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03
凡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企业),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保供类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鼓励其复产达产。企业须向所在镇(街道、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提供基本信息及员工明细情况,由各地汇总报区工业企业复工工作组备案。
04
春节期间停产、确有特殊原因需在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六大未来产业”类企业(相城区2018年度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D类企业除外),须向所在镇(街道、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外来员工基本情况(含人员流动信息),并提供应对疫情预案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相关材料;由所在镇(街道、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初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汇总报区工业企业复工工作组复核;经区政府,并报请苏州市政府同意的方可复工。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上述相关材料,经初审、复核及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生产。
05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企业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做好厂区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排查,发现情况第一时间上报所在镇(街道、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各地要加强复工企业监测和管控。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苏州市相城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