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
8、抛荒地(包括当年不种植作物)。
哪些情形取消补贴申报资格?
1、对于露天焚烧秸秆,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用农药等投入品,因污染农田收到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2、上一年度弄虚作假,被所在乡镇、农业农村局等检查或核查中发现存在因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失信者,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3、在全市整治撂荒地整治行动中,被县乡村三级发现并记录存在撂荒行为并未按期完成整治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
1、编造、伪造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2、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多报补贴面积的;
3、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一卡通(一折通)”存折的;
4、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
5、收集农户“一卡通(一折通)”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
6、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
7、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
8、收缴的违规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的;
9、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公告补贴标准的。
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如何处罚?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还将对有关地方、单位的负责人和责任人实施问责,并予以通报。对相关人员应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咨询或举报电话:
荔浦市农业农村局:
0773-7213556
0773-7214804
荔浦市财政局:
0773-7215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