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2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阳朔县城范围内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镇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迫切需求,根据《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朔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21〕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现将申报2022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阳朔县城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于2018年12月6日以前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属于项目申报范围。
二、项目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建管并重”的原则。
三、项目实施主体
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筹备、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建设单位也可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原房屋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等相关单位作为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上述工作。
四、项目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单元(梯号)为单位,由实施主体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以整栋楼或整个小区申报的,申请加装电梯的各单元均应该符合下列申请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具有占有和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并能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三)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下简称“双2/3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需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四)经征求加装电梯涉及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无异议,或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解和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
五、项目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考虑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由业主共同出资;
(二)可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余额的30%,且在专项维修资金分户余额不足首期缴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方可提取;
(三)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额度和提取条件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四)经房改房原售房单位同意的,可使用房改售房款,具体要求由县房改房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五)业主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补贴;
(六)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出资额。
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保养、维修等后期使用维护管理费用由加装电梯业主自行承担。
六、项目补助标准
自治区、县级财政分别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县城内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完成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一)自治区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15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10%;
(二)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以七层住宅补助上限2万元/台为基准,住宅楼层数每减少一层,补助上限降低10%。
自治区、县级财政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补助总额的上限为加装电梯费用总额(含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电梯采购等费用)的50%,如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合计超过加装电梯费用总额50%的,应按比列调减补助资金额度。
在已预留电梯井位置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补助标准按照相应楼层减半执行。如预留电梯井位置已无法加装电梯,需要在现有住宅平面范围外加装电梯的(由有关部门在核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核实),补助仍按相应楼层正常标准执行。
七、如本实施方案下发后,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的新政策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的新政策执行。
八、未尽事宜,请联系: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改革与保障股,联系电话:8819898。
阳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