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指数确定】
(一)一般群体,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不变。
具有1993年底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以及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的参保人,其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办法不变,按照附表执行。(点此查看附表)
(二)特殊群体,明确完善了视同缴费指数确定办法。
1、外省转入人员
1994年1月后从外省进入广东省参保,并且经审核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转出地所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调动、改制、辞退等人员
1994年1月后安置到广东省的军队退役人员,以及离开广东省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离开原因包括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等,不包括自动离职、除名、开除等。这类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
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计算安置到广东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的,公式中“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安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3、特殊群体
上述两类人员中,属于经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或改制,到企业工作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指数有保底标准,即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值低于在广东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的,按在广东省首次参保地所在地级以上市标准确定。
【视同缴费年限审核】
1、一是时间点延后的情形。
因所在地人民政府贯彻粤府〔1993〕83号文延迟实施时间的,从1994年1月至所在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的实施时间的上月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二是涉及跨省流动的情形。
1994年1月后由外省进入广东省且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参保人,其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按转出省有关规定执行。
3、三是涉及跨制度流动的情形。
2014年9月底前,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明确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由待遇领取地负责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