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
企业职工因新冠肺炎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按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注:1.纳入补贴范围的职工开始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当月应已在本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对职工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3.职工因新冠肺炎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以卫生健康等部门出具的治疗、解除隔离有关证明为准,不包括自愿居家观察情形。〕
三、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职工开始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当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天)x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天数x50%(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一位的数字四舍五入)。
四、申请渠道
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如区县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五、申请资料(一式一份)
(一)《汕头市因疫情接受治疗、隔离职工工资补贴申请表》(表单1);
(二)《汕头市因疫情接受治疗、隔离职工工资补贴花名册》(表单2);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符合条件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卫生健康等部门出具的新冠肺炎治疗、解除隔离等证明资料;
(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凭证复印件(职工签署“企业已正常支付工资”并签名);
(六)单位银行账户。
所提交的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由用人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六、办理流程
本补贴最迟应于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请。企业按本办法第四、第五点规定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内部查核并归并到企业申报资料中。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将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注意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信息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
(四)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汕头市因疫情接受治疗、隔离职工工资补贴申请表》上出具审批意见,并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七、资金来源
补贴由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