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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对运营企业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一)应当主动提供共享单车电子身份数据;
(二)应当按照区政府规定的运维比例要求配备相应的运维车辆和人员;
(三)应当按照区政府街区分级管理要求进行应急处置;
(四)应当将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帐户与企业日常账户分开;
(五)退出运营时应当提前六十日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和预付金、车辆全部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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