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我区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同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第一条 鼓励科技攻关
发挥生物医药强区优势,鼓励应急攻关,对研发出新型冠状 病毒肺炎有效疫苗或特效药物,为抗击疫情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检测试剂盒等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采用前资助方式进行配套支持,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分别给予 100%、70%、50%的资金配套,最高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第二条 给予金融支持
对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50%的贴息补贴,对每家企业补贴支持最高 50 万元。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及规模以上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行业,银行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及采取征信逾期记录,如有必须采取措施的情况,由银行提前5个工作日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备,以便协调解决。
对2月10日前复工生产防护口罩、测温仪、负压救护车、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品、药品及急需的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上述企业新购设备在2月10日前开展前述生产活动的,按照设备购置金额的8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金融服务中心)
第三条 降低要素成本
对承租我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实行2个月房租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对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区属国企)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经营良好的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第四条 税费减免及延期
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困难以及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和个人,可由企业向税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税务延期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金湾区税务局调减纳税定额。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金湾自然资源局分局、金湾区税务局)
第五条 落实援企稳岗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精神,延迟其招用的湖北籍员工或现仍在湖北的员工返回企业岗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员工正式返岗期间,因此类岗位人员不足而造成困难的企业,可向政府申请延迟复工补助,具体政策按照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文件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文下发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具体政策按照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文件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支持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开展线上适岗培训,完成培训任务且培训效果达到计划要求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最高补贴1000元,具体政策按照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文件规定执行。(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稳定产业发展
对2019年产值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骨干工业企业,2020 年第一季度产值增速10%以上的,分别给与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第七条 保障文旅商运营
对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符合标准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水、电、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50%的减免。
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规上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对受疫情影响的旅行社,暂时退回部分或全部旅行社质保金,以银行履约保函等代替。
对疫情期间正常供应应急保障物资的规上超市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湾区税务局)
第八条 稳外贸进出口
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市贸促会积极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协调海关免征关税。(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
第九条 提供法律服务
建立涉企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区司法局)
本政策措施实行市、区同一事项“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措施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在区扶持企业发展经费中列支。如企业违反防疫规定或不落实防疫责任,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罚。除上级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