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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防指关于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通告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06 13: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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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河市防指关于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通告庄疫指发〔2022〕28

  鉴于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令》(第23、24号)及《关于全面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有关事项的通告》(庄疫指发〔2022〕2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经庄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研究决定,对庄河市域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流行病学调查和个人入庄报备时,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二、拒不配合交通服务站管理、故意规避查验或强行闯卡的域外入庄人员及在交通服务站外私自交接货物的人员先行予以集中隔离管理,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待解除隔离后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生产经营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主体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落实测温、验码、通风消毒、使用“场所码”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立即予以停业整改。

  四、无故不参加区域核酸筛查的人员赋黄码涉及重点人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定期核酸检测的,予以停业整改,对相关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费用由经营单位承担。

  五、处于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人员违反规定私自外出的,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六、物流企业、客(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对企业予以停业整改,对个体经营者车辆暂时停运整改,对相关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七、渔港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责令停业整改;渔船经营主体不按规定落实出港报备、进港报告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予以停航;渔民不按规定落实上岸即检,闭环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的,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八、进口冷链生产经营企业未严格落实“三集中”人员闭环管理、重点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和消杀等疫情防控规定的,对企业予以停业整改,对相关人员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费用由企业承担。

  九、疫情防控期间私自组织各类线下培训、商品展销和进行传销等规模性聚集活动,先行对所有参与者采取集中隔离措施,费用由当事人自理,解除隔离后依法追究组织者法律责任;各类餐饮经营单位在暂停堂食期间,违反规定接待堂食的,立即予以停业整改。

  十、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各类经营单位,予以停业整改,依法予以上限处罚。

  以上通告内容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庄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

  2022年9月5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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