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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不排斥法定上诉、抗诉期间吗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21 02:37:34
The Beginning
1、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无罪判决是基于两种情况,一是依据法律认定 被告人无罪,二是由于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在第二种情况下,虽然一审法院 判决被告人无罪,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依然存在,只是证据的效力不足而不能对被告人 定罪。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有权针对证据部分行使上诉权。另一方面,公诉机关对法院作 出的无罪判决依然拥有抗诉权。所以,一审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 间不上诉和公诉机关在法定抗诉期间不抗诉后生效,一旦控告被双方其中之一提起二审程 序,则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必须持二审法院的裁定来确定是否生效和生效的具体时间。当 然,被告人在被宣告无罪释放后,未再处于被羁押状态,一旦国家进行赔偿,将不考虑这 一期间


2、宣告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 宣告被告人有罪但免除刑事处罚的,可比照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情况。对被告人判决有限自由刑的判决、裁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裁定的 生效时间问题,影响到刑期的计算和判决前羁押时间的折抵,以及判决后刑罚执行方式的 变更,如减刑、假释等。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必涉及判决前羁 押时间的折抵,但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仍影响到被告人执行期间的起算,以及减刑、假 释等执行方式的变更。在这些一审判决中,都存在上诉权、抗诉权,要确定判决、裁定的 生效时间,必须要考虑控被双方的上诉、抗诉期间。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双方不上诉、不 抗诉的,则生效时间应以判决宣告之日起算,这种观点显然排斥了法定的上诉、抗诉期 限,与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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