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和国防资产;
4、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
5、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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