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合伙企业先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2、合伙企业无法清偿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承担债务超过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法律规定的其他清偿规则。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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