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5)住宿费
(6)营养费
(7)赔偿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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