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批捕罪名与起诉罪名不是必须保持一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侦查机关仍需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实际查明的罪名与批捕时的罪名不一致的,检察仍可以实际查明的罪名向法院起诉。2、经法院审理后,如果法院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也会出现判决的罪名与批捕或起诉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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