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背书银承合同是否符合规定?
分公司背书银承合同经授权符合规定要求,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
分公司虽然不具备法人的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那是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则根据承兑银行的信用等级分别在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科目中列报。对于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其处理方式和商业承兑汇票一致。
而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企业经常进行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由于这些票据信用等级比较高,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企业在业务中出售,且能够完成出售行为,考虑到企业并不能百分之百全部进行贴现或者背书,所以企业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在背书贴现时终止确认。
二、背书银承合同有哪些限制?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背书银承合同的限制有: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综上所述,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分公司签订的背书银承合同,如果经总公司授权资格下是法定有效的,但是必须符合经营范围和资质要求,如果分公司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