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征地拆迁中,各地拆违建、强制拆除的案例时有发生。很多当事人由于都是第一次遇上拆迁,对于强制程序的相关法律并不清楚、不熟悉,这导致了咱们在维权时经常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相应补偿。
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以案释法,为大家科普强制拆除的相关法律知识。
看案例:街道办强制拆除违建厂房,是否合法?
先看一则拆违案例。2015年8月中旬,某地街道办接到辖区村委会的报告,说村内有一家厂房存在违法搭建的行为。后经查询,该地确实存在一家新建的厂房并且确实属于没有手续的建设。不久后,某街道办事处向该厂送达了《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8月2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将执行强制拆除。8月28日,某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该厂房强制拆除。
大家可以试着用即明拆迁律师平常教授给大家的违建拆除的相关法律知识,来判断下,上述案例中的拆违,是否合法合理呢?哪些程序存在问题?厂方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这个街道办事处对这个违法建筑的厂房是不具有处置权的,街道办事处是超越职权。对于这个《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知书》本应予以撤销,但被告已实施了拆除行为,所以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应确认违法。
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具体讲讲,究竟该如何拆除违章建筑?
首先了解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个合法的拆除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通过以上法条,咱们可以了解到,在拆迁中启动强制程序是需要一系列流程的。不是说拆就拆的。
其次,看看到底谁可以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1.原处分机关
《城乡规划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意味着乡镇人民政府对特定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可以作出限期拆违决定并自行执行。
2.其他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该条,强制拆违的执行主体不是作出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是县级以上政府。当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其获得的强制执行权,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3.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限期拆违决定由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且法律法规也未赋予其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该项行政决定的权力时,只有法院才能担当强制拆违的执行主体。
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第83条之规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所以一个完整的认定加拆除流程,应该是要先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然后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可陈述、申辩、复议、诉讼),以及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拆违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拆违的方式和时间。
(4)履行义务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强制拆违主体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之后会下达催告书,最后就是强制执行决定书。
很多当事人遇到征收或是拆违,收到限期拆除的文件都不以为然,总觉得别人不敢来拆自己的房屋,其实这是错误的想法。当收到这些文件的时候,你就要警惕了,应该及时向专业的律师寻求法律的帮助,从而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