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上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争议比较多,主要集中在二者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对于很多人来说,房屋拆迁补偿确实是“一夜致富”的途径。尤其是城市房屋在拆迁后得到了理想的补偿,生活水平也提高了。
但也有一些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的农村被征收人表示,当地房屋拆迁后补偿不合理,地方说是多少就是多少,大家拆迁后的生活水平并没有提高甚至可能会降低。
城市里拆迁发家致富,农村越拆越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农村的房屋为什么补偿都很低,问题是出在哪里呢?
房屋属性不同导致价值差距拉开
在城镇与农村的房屋拆迁中最大的区别在于土地类型的区别。一般城镇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用的是由专业评估机构结合所在区域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
而农村房屋则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很多地方按照重置成新价进行核算,根据房屋性质(砖房、瓦房、木房、土房等)、房屋结构(平房、楼房)等因素“一刀切”的制定补偿数额。
这就导致了城镇与农村的房屋在拆迁时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差距。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就只能“哑巴吃黄连”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所以,农村房屋的被拆迁户完全可以主张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受限于证件不齐全,容易被征收方压低补偿
农村房屋与城镇不同的是证件问题。由于很多历史遗留原因,不少农村的房屋,大家虽然住了十几二十年,却没有相关证件。征收方往往以没有合法证件为理由,说这样的房屋是违建,从而不予以补偿或给予非常低的补偿。
这个时候被拆迁户就要注意,我国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以这个为时间节点,在这之前建设的房屋因为历史遗留原因没有取得合法的产权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违法建筑。老百姓可以主张按照合法房屋补偿。
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建的房屋没有证件就是违法建筑了吗?也不尽然,并不是谁说是违建就是违建的,必须经过职能部门依法认定,出具书面认定结果才行。
征收方违背补偿原则,低成本拆迁伤及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补偿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但是在现实当中,个别地方的征收方在拆迁房屋时往往忽视了这个“以人为本”的补偿原则,考虑房屋拆迁经济成本的多一些,考虑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少一些。
很多时候征收方都以“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姿态对待被拆迁户,征收方总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施征地拆迁。当周边市场房价已经是几千元一平,但是制定的补偿标准却是500-800一平,差距之大就不用多说了。一句公共利益,就剥夺了被征收人的话语权,让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对于个别征收方来说,这是上面的规定,与我的地盘无关。
所以,农村房屋在被拆迁时并不是就不能获得合理的补偿。请大家一定记住:房屋拆迁补偿的一个原则是,不能降低被征收人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否则大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关于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之所以差距较大的原因,主要还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过低、不合理,主要是因为征收方乱作为、背离了市场实际价值。
这时候,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与征收方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来争取公平合理补偿。大家都明白了吧。